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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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路邊違規停車。(雙贏)四十五萬三千元和解

一號機車直行,因視線不佳,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二號的違規停車,以熄火並且人已離開。
一號車女駕駛受傷,醫藥費三千元,向對方求償。
二號車願意以十萬元和解。
分析:
女駕駛詢問,十萬可否和解,並委託處理。
最後以45萬三千元和解,並退還對方十萬元和解金。
全由強制險支付~達到雙贏的結果。
並告誡二號車主,不要再違規停車了。
女駕駛顏面有五公分疤痕,是此案例求償的重點。

肇事逃逸起訴。(肇逃保險公司拒賠)三百五十萬和解

廖先生,於發生車禍事故撞死人,並肇事逃逸。尋求建議。
分析:
馬上要他主動投案,並陪同廖先生,去對方家屬那邊誌哀。對方聘請律師提告,求償四百六十萬,經過三次調解,最後在法官判刑前,於法院調解室以三百五十萬和解完成。
廖先生知錯並悔改,讓他沒花到錢,並緩刑兩年,又讓對方拿到一筆補償,擺脫事故造成的困擾及傷痛,創造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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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的經過:
得知後,馬上主動幫對方申請一百五十萬的強制險,來安頓受害家屬,在於處理喪事的經濟壓力以及其他負擔。然後在法院判刑之前,主動和對方談和解,對方聘請律師,求償四百六十萬,{實務上沒此必要請律師,本來就會主動幫對方求償高額的理賠,以創造雙贏的和解}廖先生本身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但保險公司以肇事逃逸拒賠,當遇上專業的分析和談判技巧,最後保險公司願意支付兩百萬來補償對方。加上強制險總共三百五十萬來簽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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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部分,因撞死人,並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法官判刑,肇事逃逸,量處一年八個月。
過失致死量處一年六個月。最後和解,判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闖紅燈。(保險公司少賠)兩百七十萬和解

甲方機車於支線行駛,致路口與幹道行駛乙方汽車,發生車禍,警方記錄為疑似一方闖紅燈。
甲方重傷就醫,陷入昏迷。一級殘!
向乙方保險公司求償,因甲方家屬不懂如何求償,
保險公司就以闖紅燈為肇事主因為由,只願理賠醫療,以及致殘的部份。
也就是全由強制險支付,補償八十六萬。
甲方不懂,只好摸著鼻子的走出保險公司。
並委託老師處理。
老師分析:
保險公司欺負受害者家屬不懂法條,並試圖剝奪其權利。
簡單說:光一級殘廢等級的補償金額就高達一百五十萬了,
保險公司卻只想補償八十六萬還含醫療。
真是吃人夠夠。
最後以專業的角度以及談判技巧,短短十分鐘,就讓保險公司自知理虧
並同意拿出強制險含醫療一百七十萬,以及任意險共兩百七十萬作和解。
因乙方誠意很夠,一直呼護甲方,所以林老師以雙贏的結果達成和解!

肇事逃逸。(以肇逃、無照、沒保強制險為由。拒賠!)請特補一百二十八萬

騎乘摩托車的兩位葉老先生老太太,被後面汽車追撞致重傷,路人報警送醫。
因葉老無保強制險,也沒有駕照,發生車禍事故,對方又跑了。
一般民眾皆認為,求償無門,自認倒楣。
幸好有本中心書寫訴狀提告,
並解決他們的迷失,順利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一百二十八萬。
分析
無保強制險,跟無照駕駛,並非肇事主因,為何求償無門呢?
特別補償基金設立的用處就在於此,只是懂不懂得申請而已。
特別補償基金: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如何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一)、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但如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事故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基金不負補償責任: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三)、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酒醉駕車。(酒駕保險公司拒賠)兩百二十萬和解

甲方徐姓駕駛機車酒駕,於路口和乙方黃姓駕駛汽車發生車禍。甲方徐姓駕駛死亡警方記錄,甲方酒駕超過0.55mg/L 達公共危險罪。甲方徐姓家屬向乙方求償,乙方駕駛和保險公司皆以甲方酒醉駕車與闖紅燈為由拒賠。甲方摸摸鼻子不懂法條,就這樣差點喪失權益。委託處理。最後以兩百二十萬和解,含強制險。分析:一般實務上,如果酒駕之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55達公共危險罪時,且對方無肇責,酒駕本人就沒有保險理賠。所以我以專業的角度以及靈敏度,尋找所有資料中,對我方較有利的證據。起訴書上寫明:乙方有過失行為,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以過失致人於死起訴。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此既可證明,對方是肇事主因,在刑事庭法官判刑之前,主動找對方談和解。對方自知理虧又沒保任意險,和家屬溝通後,以七十萬不含強制險,簽立和解書。法官以此和解書,判拘役四十天,如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折算。緩刑兩年。這就是俗稱的以刑事逼民事和解。可是保險公司,依然以酒駕為由,拒絕強制險的理賠給家屬。最後由本中心出面,依照受害人因酒後駕車傷亡,若在下列兩種條件皆成立時,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酒後駕車肇事之受害人,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0.55mg/L以上。 二、受害人之傷亡與其酒後駕車有相當因果關係。但若該傷亡之酒後駕車者,證明非為肇事主因,則強制險應予理賠。以此為由,讓保險公司乖乖受理,並理賠一百五十萬來補償家屬。

無照駕駛。(無照保險公司拒賠)十萬和解

甲方梅姓駕駛自小客車,至路口,與乙方黃姓駕駛發生車禍事故。
乙方黃姓駕駛與林姓乘客受傷,向甲方求償。
甲方保險公司出面,並以乙方駕駛無照駕駛為由,拒賠!
乙方委託本中心出面協調,最後以十萬元和解。
分析:
無照駕駛並非車禍事故主因,只是違反交通規則。
用來規範加害人,並非受害人。
固保險公司,沒有理由拒賠!
乙方原本只想求償五萬元,醫療和修車費...等等
但本中心,最喜歡對付保險公司,
覺得保險公司不該欺負民眾不懂,應該要輔助補償。
更重要的是,保險的功用不該是如此被踐踏。
因而以更多的合法資料,向甲方保險公司求償十萬元和解。

報廢車。(以報廢車、沒保強制險、未和解為由。拒賠!)三十八萬和解

過程:
A報廢車駕駛,行經路口,與B直行車駕駛,發生對撞交通事故。
A車駕駛重傷,住院期間,家屬跟對方求償。
對方保險公司以A駕駛報廢車、沒有投保強制險為由拒賠!
A駕駛委託老師處理,最後申請強制險三十八萬,並提告B駕駛。
B駕駛沒保任意險,又拿不出錢來,無奈只好提告。
以保A駕駛權益。
老師分析:
此案例B摩托車未投保任意險,又拿不出錢補償對方,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故最後被提告。
建議看到此案例的各位先進,不管你駕駛何種車輛,務必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在怎麼小心駕駛,也難防別人的不小心,輕者幾十萬和解,重者傾家蕩產都可能!
省小保費,損大理賠。得不償失啊!切忌。切記阿!
老師請家屬準備好相關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理賠。
結果保險公司又以雙方未和解為由,拒賠!
只好又交由老師出面,以專業的角度分析給保險公司了解,
保險公司最後點頭,並以相關資料來認殘,含醫療共三十八萬予以補償。

高中生酒駕撞車 同窗2死4傷

桃園縣新屋鄉昨天傍晚發生重大車禍,大溪鎮青年周正浩酒駕擦撞一部農用車後再撞及電線桿,釀成車上6人2死4傷慘劇;警方調查,周正浩一車6人都是即將畢業的高中同班同學。 警方說,自小客車留下30公尺長煞車痕,車速可能超過80公里,肇事原因仍待調查。 警方調查,死者是自小客車坐在副駕駛座的簡世章(18歲),及坐在他後方的丁俊元(17歲)﹔駕駛周正浩(19歲)及後座3名乘客賴華茵(17歲)、翁欣茹(18歲)及陳耀斌(18歲)都是輕傷;農用車駕駛黃德財(71歲)略感頭昏,送醫觀察。 警方說,昨天下午4點42分,周正浩駕車行經新屋鄉中山西路二段時,黃德財駕駛的農用小貨車也正由路旁小巷子駛出,兩車當場在巷口撞上。 警方說,周的自小客車撞到農用車後仍往前衝,直到撞上3、40公尺外的電線桿才停住,自小客車左半側幾乎全毀,車上後座4人中有2名女乘客被甩出車外,所幸都只受到輕傷。 警、消到場搶救時,自小客車正竄濃煙,其中周正浩、簡世章身上有酒味,周正浩抽血酒測值換算成呼氣值後是0.16。 車禍發生後,肇事自小客另有兩輛友人駕駛的自小客隨行,車上的8人下車後,惡狠狠地阻止媒體拍攝,警方懷疑3輛自小客車正在高速競飆,但周正浩否認,強調一行人是想到永安漁港玩樂。 老師分析: 雙方都有肇事責任,研判農用車駕駛者,肇責較大。 而周正浩小客車駕駛,酒測值是 0.16 一般酒測值有0.02的誤差值 所以可能,酒駕的罪嫌不成立。 兩人死亡,可申請一百五十萬的強制險理賠 傷者可請強制險二十萬的醫療,可能殘廢可申請殘廢給付。 另外車上乘客五人,可分別向駕駛者,以及對方農用車駕駛者 求償合計百分之百肇責的理賠金。 依照論壇內,理賠明細去求償。

規停放卻肇死 車主改列證人

誰該負責任?台中縣洪姓民眾上月21日將汽車停在公設停車格,熄火離去後,7旬老翁陳元賜騎機車撞上汽車後昏迷,治療期間又合併心肌堵塞等疾病,住院26天死亡,洪某看似沒有過失,但警方仍將他列為過失致死罪嫌疑人函送。不過,檢察官昨天傍晚驗屍時,卻不滿地指示承辦員警「應該列為證人,不是嫌疑人」,洪某經檢察官偵訊後釋回,遺體則需解剖釐清確切死因。上月21日中午,洪某將汽車停放在豐原市公設停車格,未逆向也未超越格線,但騎三輪機車的老翁陳元賜卻撞上汽車,送醫急救時已昏迷,左腳有撕裂傷,醫師並發現陳翁有冠狀動脈阻塞症狀,住院期間又陸續有下肢骨髓炎併發敗血症、急性腎衰竭、十二指腸潰瘍併發出血,以及冠狀動脈疾病衍生心律不整等症狀,住院26天後,本月15日深夜死亡。洪某自認沒有過失,他依規定停車,當時人已離去;死者家屬則說,死者無業,僅知平時服用治療腳傷的藥物。該案中,檢方尚未發現洪某的過失之處;律師陳建良表示,警方移送與否,必須根據「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嫌疑」,他認為警方函送主因係認為「被撞到就有嫌疑」,許多律師經常接獲類似個案,至於該起個案,他認為洪某被起訴或判刑的機率頗低。
老師分析
一般民眾,如是老翁家屬,可能會以為,對方無錯,都是自己的錯
就沒有辦法求償了,但實務上,
老翁家屬,還是可以申請強制險一百五十萬的理賠。
原因:強制險不分肇責,只看事故。

酒駕車禍者也有可能獲得理賠!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人員黃玉光表示,原本保險公司對於車禍事件中,有酒駕行為的被害人,通常是傾向於不予理賠的。不過自從去年4月4日金管會函文指出,自同年2月9日以後發生的車禍事故,為免被保險人有賠償責任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的保障功能,若加害人有肇事責任,對該酒駕駕駛人(受害人)仍予以理賠;除非經法院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才不在此限。 新竹市吳先生就是這項函文的實際受惠家屬。他說,他46歲的胞弟因酒後騎車,在新竹市區和另名也酒後騎車的20多歲年輕人發生碰撞,其弟傷重不治,對方身受重傷。 由於肇責判定年輕人也有過失,因此他得以家屬的身分,向年輕人投保強制險的富邦產險申請,獲得150萬元的理賠。 吳先生說,事件發生時,因為弟弟酒駕,讓他壓根不認為會有機會獲得保險理賠,所幸經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介紹,在黃玉光幫忙下,才知道產險業者對於酒駕行為的強制險理賠有了較寬鬆的做法,終而獲得理賠,他很感謝。 不過以代為補償觀念成立、運作的「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於這類的酒駕行為補償審核卻相對嚴謹。 該基金指出,如果甲乙兩車發生事故,肇事的甲肇逃、找不到人,受害的乙駕駛人原來是可以向該基金申請特別補償的。 但如果乙有酒後駕車行為,其酒測值超過0.55,也就是面臨要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究辦,加上其酒駕行為和車禍的發生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肇事責任又明顯偏高下,這時通常就不會獲得核可補償。

2009年3月1日 星期日

和解後死亡

1. 和解後死亡  吳君於95年2月間騎乘機車在台北縣與林君駕駛小 客車發生車禍右腳兩處粉碎性骨折,出院後林君 在調解會以35萬和解,事後因傷口感染細菌引發 敗血症死亡,吳君家屬數度找林君交涉,皆被以 事和解為由,不予理會,處理後,吳君家屬又獲得165萬元。
2. 撞上電桿  林君於92年春節期間駕駛計程車於斗南地區撞上路旁電線桿致 成死亡,經處理後, 舉證電線桿設置未當,家屬獲得賠償120萬。
3.酗酒駕車  劉君於96年4月間酗酒(酒測值0.75)騎乘機車在台北市追撞小貨車後面,造成左腳膝 關節障礙,肇因鑑定結果;劉君酗酒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經處理後強制險 部份理賠55萬(含醫療費)。
4.無照駕駛  林小姐於95年7月間無照騎乘機車在桃園市與大貨車發生車禍,中樞神經受損致成下 半身癱瘓,經處理後,大貨車車行與駕駛人連帶賠償250萬,強制險140萬(含醫療費)。
5.無保強制險 賴君於96年5月間騎乘無保強制險機車在台南縣地區與無保險拼裝車發生車禍,右腳 膝蓋以上截斷,經處理後賴君獲得賠償100萬,強制險70萬。
6.車禍未報警 陳君駕駛大貨車於嘉義地區後載搬運工 人,因緊急煞車,工人從車上摔下,以 為是一般意外事故,只叫救護車送醫並 沒有報警請警方處理,也因無警方事故 證明文件,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經處理 後,該受傷工人獲得強制險115萬。
7.逆向駕車 李君於95年6月間駕駛小自客車搭載其弟,其因酒醉逆向騎車與吳君駕駛大貨車相撞, 李君兄弟兩人傷重死亡,吳君與保險公司皆認為無過失,拒絕理賠,經處理後,吳君 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責任,和解賠償450萬(含保險)。
8.肇事逃逸 柯君於96年11月間在宜蘭地區發生車禍死亡,警方認為柯君騎機車自行摔倒,經本 團隊多方搜證、重建現場,刑事警察局採樣比對鑑定意見,證實柯君騎機車與何君 駕駛小客車發生擦撞,本案目前法院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