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路邊違規停車。(雙贏)四十五萬三千元和解

一號機車直行,因視線不佳,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二號的違規停車,以熄火並且人已離開。
一號車女駕駛受傷,醫藥費三千元,向對方求償。
二號車願意以十萬元和解。
分析:
女駕駛詢問,十萬可否和解,並委託處理。
最後以45萬三千元和解,並退還對方十萬元和解金。
全由強制險支付~達到雙贏的結果。
並告誡二號車主,不要再違規停車了。
女駕駛顏面有五公分疤痕,是此案例求償的重點。

肇事逃逸起訴。(肇逃保險公司拒賠)三百五十萬和解

廖先生,於發生車禍事故撞死人,並肇事逃逸。尋求建議。
分析:
馬上要他主動投案,並陪同廖先生,去對方家屬那邊誌哀。對方聘請律師提告,求償四百六十萬,經過三次調解,最後在法官判刑前,於法院調解室以三百五十萬和解完成。
廖先生知錯並悔改,讓他沒花到錢,並緩刑兩年,又讓對方拿到一筆補償,擺脫事故造成的困擾及傷痛,創造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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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的經過:
得知後,馬上主動幫對方申請一百五十萬的強制險,來安頓受害家屬,在於處理喪事的經濟壓力以及其他負擔。然後在法院判刑之前,主動和對方談和解,對方聘請律師,求償四百六十萬,{實務上沒此必要請律師,本來就會主動幫對方求償高額的理賠,以創造雙贏的和解}廖先生本身有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但保險公司以肇事逃逸拒賠,當遇上專業的分析和談判技巧,最後保險公司願意支付兩百萬來補償對方。加上強制險總共三百五十萬來簽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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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部分,因撞死人,並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法官判刑,肇事逃逸,量處一年八個月。
過失致死量處一年六個月。最後和解,判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闖紅燈。(保險公司少賠)兩百七十萬和解

甲方機車於支線行駛,致路口與幹道行駛乙方汽車,發生車禍,警方記錄為疑似一方闖紅燈。
甲方重傷就醫,陷入昏迷。一級殘!
向乙方保險公司求償,因甲方家屬不懂如何求償,
保險公司就以闖紅燈為肇事主因為由,只願理賠醫療,以及致殘的部份。
也就是全由強制險支付,補償八十六萬。
甲方不懂,只好摸著鼻子的走出保險公司。
並委託老師處理。
老師分析:
保險公司欺負受害者家屬不懂法條,並試圖剝奪其權利。
簡單說:光一級殘廢等級的補償金額就高達一百五十萬了,
保險公司卻只想補償八十六萬還含醫療。
真是吃人夠夠。
最後以專業的角度以及談判技巧,短短十分鐘,就讓保險公司自知理虧
並同意拿出強制險含醫療一百七十萬,以及任意險共兩百七十萬作和解。
因乙方誠意很夠,一直呼護甲方,所以林老師以雙贏的結果達成和解!

肇事逃逸。(以肇逃、無照、沒保強制險為由。拒賠!)請特補一百二十八萬

騎乘摩托車的兩位葉老先生老太太,被後面汽車追撞致重傷,路人報警送醫。
因葉老無保強制險,也沒有駕照,發生車禍事故,對方又跑了。
一般民眾皆認為,求償無門,自認倒楣。
幸好有本中心書寫訴狀提告,
並解決他們的迷失,順利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一百二十八萬。
分析
無保強制險,跟無照駕駛,並非肇事主因,為何求償無門呢?
特別補償基金設立的用處就在於此,只是懂不懂得申請而已。
特別補償基金: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如何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一)、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但如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事故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本基金不負補償責任: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三)、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酒醉駕車。(酒駕保險公司拒賠)兩百二十萬和解

甲方徐姓駕駛機車酒駕,於路口和乙方黃姓駕駛汽車發生車禍。甲方徐姓駕駛死亡警方記錄,甲方酒駕超過0.55mg/L 達公共危險罪。甲方徐姓家屬向乙方求償,乙方駕駛和保險公司皆以甲方酒醉駕車與闖紅燈為由拒賠。甲方摸摸鼻子不懂法條,就這樣差點喪失權益。委託處理。最後以兩百二十萬和解,含強制險。分析:一般實務上,如果酒駕之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55達公共危險罪時,且對方無肇責,酒駕本人就沒有保險理賠。所以我以專業的角度以及靈敏度,尋找所有資料中,對我方較有利的證據。起訴書上寫明:乙方有過失行為,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以過失致人於死起訴。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此既可證明,對方是肇事主因,在刑事庭法官判刑之前,主動找對方談和解。對方自知理虧又沒保任意險,和家屬溝通後,以七十萬不含強制險,簽立和解書。法官以此和解書,判拘役四十天,如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折算。緩刑兩年。這就是俗稱的以刑事逼民事和解。可是保險公司,依然以酒駕為由,拒絕強制險的理賠給家屬。最後由本中心出面,依照受害人因酒後駕車傷亡,若在下列兩種條件皆成立時,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酒後駕車肇事之受害人,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0.55mg/L以上。 二、受害人之傷亡與其酒後駕車有相當因果關係。但若該傷亡之酒後駕車者,證明非為肇事主因,則強制險應予理賠。以此為由,讓保險公司乖乖受理,並理賠一百五十萬來補償家屬。

無照駕駛。(無照保險公司拒賠)十萬和解

甲方梅姓駕駛自小客車,至路口,與乙方黃姓駕駛發生車禍事故。
乙方黃姓駕駛與林姓乘客受傷,向甲方求償。
甲方保險公司出面,並以乙方駕駛無照駕駛為由,拒賠!
乙方委託本中心出面協調,最後以十萬元和解。
分析:
無照駕駛並非車禍事故主因,只是違反交通規則。
用來規範加害人,並非受害人。
固保險公司,沒有理由拒賠!
乙方原本只想求償五萬元,醫療和修車費...等等
但本中心,最喜歡對付保險公司,
覺得保險公司不該欺負民眾不懂,應該要輔助補償。
更重要的是,保險的功用不該是如此被踐踏。
因而以更多的合法資料,向甲方保險公司求償十萬元和解。

報廢車。(以報廢車、沒保強制險、未和解為由。拒賠!)三十八萬和解

過程:
A報廢車駕駛,行經路口,與B直行車駕駛,發生對撞交通事故。
A車駕駛重傷,住院期間,家屬跟對方求償。
對方保險公司以A駕駛報廢車、沒有投保強制險為由拒賠!
A駕駛委託老師處理,最後申請強制險三十八萬,並提告B駕駛。
B駕駛沒保任意險,又拿不出錢來,無奈只好提告。
以保A駕駛權益。
老師分析:
此案例B摩托車未投保任意險,又拿不出錢補償對方,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故最後被提告。
建議看到此案例的各位先進,不管你駕駛何種車輛,務必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在怎麼小心駕駛,也難防別人的不小心,輕者幾十萬和解,重者傾家蕩產都可能!
省小保費,損大理賠。得不償失啊!切忌。切記阿!
老師請家屬準備好相關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的理賠。
結果保險公司又以雙方未和解為由,拒賠!
只好又交由老師出面,以專業的角度分析給保險公司了解,
保險公司最後點頭,並以相關資料來認殘,含醫療共三十八萬予以補償。

高中生酒駕撞車 同窗2死4傷

桃園縣新屋鄉昨天傍晚發生重大車禍,大溪鎮青年周正浩酒駕擦撞一部農用車後再撞及電線桿,釀成車上6人2死4傷慘劇;警方調查,周正浩一車6人都是即將畢業的高中同班同學。 警方說,自小客車留下30公尺長煞車痕,車速可能超過80公里,肇事原因仍待調查。 警方調查,死者是自小客車坐在副駕駛座的簡世章(18歲),及坐在他後方的丁俊元(17歲)﹔駕駛周正浩(19歲)及後座3名乘客賴華茵(17歲)、翁欣茹(18歲)及陳耀斌(18歲)都是輕傷;農用車駕駛黃德財(71歲)略感頭昏,送醫觀察。 警方說,昨天下午4點42分,周正浩駕車行經新屋鄉中山西路二段時,黃德財駕駛的農用小貨車也正由路旁小巷子駛出,兩車當場在巷口撞上。 警方說,周的自小客車撞到農用車後仍往前衝,直到撞上3、40公尺外的電線桿才停住,自小客車左半側幾乎全毀,車上後座4人中有2名女乘客被甩出車外,所幸都只受到輕傷。 警、消到場搶救時,自小客車正竄濃煙,其中周正浩、簡世章身上有酒味,周正浩抽血酒測值換算成呼氣值後是0.16。 車禍發生後,肇事自小客另有兩輛友人駕駛的自小客隨行,車上的8人下車後,惡狠狠地阻止媒體拍攝,警方懷疑3輛自小客車正在高速競飆,但周正浩否認,強調一行人是想到永安漁港玩樂。 老師分析: 雙方都有肇事責任,研判農用車駕駛者,肇責較大。 而周正浩小客車駕駛,酒測值是 0.16 一般酒測值有0.02的誤差值 所以可能,酒駕的罪嫌不成立。 兩人死亡,可申請一百五十萬的強制險理賠 傷者可請強制險二十萬的醫療,可能殘廢可申請殘廢給付。 另外車上乘客五人,可分別向駕駛者,以及對方農用車駕駛者 求償合計百分之百肇責的理賠金。 依照論壇內,理賠明細去求償。

規停放卻肇死 車主改列證人

誰該負責任?台中縣洪姓民眾上月21日將汽車停在公設停車格,熄火離去後,7旬老翁陳元賜騎機車撞上汽車後昏迷,治療期間又合併心肌堵塞等疾病,住院26天死亡,洪某看似沒有過失,但警方仍將他列為過失致死罪嫌疑人函送。不過,檢察官昨天傍晚驗屍時,卻不滿地指示承辦員警「應該列為證人,不是嫌疑人」,洪某經檢察官偵訊後釋回,遺體則需解剖釐清確切死因。上月21日中午,洪某將汽車停放在豐原市公設停車格,未逆向也未超越格線,但騎三輪機車的老翁陳元賜卻撞上汽車,送醫急救時已昏迷,左腳有撕裂傷,醫師並發現陳翁有冠狀動脈阻塞症狀,住院期間又陸續有下肢骨髓炎併發敗血症、急性腎衰竭、十二指腸潰瘍併發出血,以及冠狀動脈疾病衍生心律不整等症狀,住院26天後,本月15日深夜死亡。洪某自認沒有過失,他依規定停車,當時人已離去;死者家屬則說,死者無業,僅知平時服用治療腳傷的藥物。該案中,檢方尚未發現洪某的過失之處;律師陳建良表示,警方移送與否,必須根據「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嫌疑」,他認為警方函送主因係認為「被撞到就有嫌疑」,許多律師經常接獲類似個案,至於該起個案,他認為洪某被起訴或判刑的機率頗低。
老師分析
一般民眾,如是老翁家屬,可能會以為,對方無錯,都是自己的錯
就沒有辦法求償了,但實務上,
老翁家屬,還是可以申請強制險一百五十萬的理賠。
原因:強制險不分肇責,只看事故。

酒駕車禍者也有可能獲得理賠!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人員黃玉光表示,原本保險公司對於車禍事件中,有酒駕行為的被害人,通常是傾向於不予理賠的。不過自從去年4月4日金管會函文指出,自同年2月9日以後發生的車禍事故,為免被保險人有賠償責任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的保障功能,若加害人有肇事責任,對該酒駕駕駛人(受害人)仍予以理賠;除非經法院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才不在此限。 新竹市吳先生就是這項函文的實際受惠家屬。他說,他46歲的胞弟因酒後騎車,在新竹市區和另名也酒後騎車的20多歲年輕人發生碰撞,其弟傷重不治,對方身受重傷。 由於肇責判定年輕人也有過失,因此他得以家屬的身分,向年輕人投保強制險的富邦產險申請,獲得150萬元的理賠。 吳先生說,事件發生時,因為弟弟酒駕,讓他壓根不認為會有機會獲得保險理賠,所幸經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新竹分會介紹,在黃玉光幫忙下,才知道產險業者對於酒駕行為的強制險理賠有了較寬鬆的做法,終而獲得理賠,他很感謝。 不過以代為補償觀念成立、運作的「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於這類的酒駕行為補償審核卻相對嚴謹。 該基金指出,如果甲乙兩車發生事故,肇事的甲肇逃、找不到人,受害的乙駕駛人原來是可以向該基金申請特別補償的。 但如果乙有酒後駕車行為,其酒測值超過0.55,也就是面臨要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究辦,加上其酒駕行為和車禍的發生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肇事責任又明顯偏高下,這時通常就不會獲得核可補償。

2009年3月1日 星期日

和解後死亡

1. 和解後死亡  吳君於95年2月間騎乘機車在台北縣與林君駕駛小 客車發生車禍右腳兩處粉碎性骨折,出院後林君 在調解會以35萬和解,事後因傷口感染細菌引發 敗血症死亡,吳君家屬數度找林君交涉,皆被以 事和解為由,不予理會,處理後,吳君家屬又獲得165萬元。
2. 撞上電桿  林君於92年春節期間駕駛計程車於斗南地區撞上路旁電線桿致 成死亡,經處理後, 舉證電線桿設置未當,家屬獲得賠償120萬。
3.酗酒駕車  劉君於96年4月間酗酒(酒測值0.75)騎乘機車在台北市追撞小貨車後面,造成左腳膝 關節障礙,肇因鑑定結果;劉君酗酒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經處理後強制險 部份理賠55萬(含醫療費)。
4.無照駕駛  林小姐於95年7月間無照騎乘機車在桃園市與大貨車發生車禍,中樞神經受損致成下 半身癱瘓,經處理後,大貨車車行與駕駛人連帶賠償250萬,強制險140萬(含醫療費)。
5.無保強制險 賴君於96年5月間騎乘無保強制險機車在台南縣地區與無保險拼裝車發生車禍,右腳 膝蓋以上截斷,經處理後賴君獲得賠償100萬,強制險70萬。
6.車禍未報警 陳君駕駛大貨車於嘉義地區後載搬運工 人,因緊急煞車,工人從車上摔下,以 為是一般意外事故,只叫救護車送醫並 沒有報警請警方處理,也因無警方事故 證明文件,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經處理 後,該受傷工人獲得強制險115萬。
7.逆向駕車 李君於95年6月間駕駛小自客車搭載其弟,其因酒醉逆向騎車與吳君駕駛大貨車相撞, 李君兄弟兩人傷重死亡,吳君與保險公司皆認為無過失,拒絕理賠,經處理後,吳君 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責任,和解賠償450萬(含保險)。
8.肇事逃逸 柯君於96年11月間在宜蘭地區發生車禍死亡,警方認為柯君騎機車自行摔倒,經本 團隊多方搜證、重建現場,刑事警察局採樣比對鑑定意見,證實柯君騎機車與何君 駕駛小客車發生擦撞,本案目前法院處理中

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事故的處理,談的是路權、論的是肇責

事故的處理,談的是路權、論的是肇責,跟誰撞誰、誰傷重、誰年紀大....無關喔。底下來為你做答覆:1.首先我們先來看雙方肇事責任對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應為肇事主因我方:目前未發現任何違規因素 但要小心是否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相對肇事責任所以對方應負起本次事故中的主要賠償責任。而警方在處理車禍事故也只能依照現況做處置,並不能給予直接的肇事責任意見喔。若要能更清楚確認雙方肇事責任,就如同警方所說一個月後向警方處理單位要求『初步分析研判表』(非鑑定報告,屬參考用,不過與鑑定結果一般出入不大),就可以知道雙方肇事責任了。但相信結果也會如同我一開始陳述的狀況一樣。2.求償部分,跟對方的保險內容無關,不用管對方到底保了什麼內容,求償是針對當事人,請醫院補開診斷證明之後,一般而言,我們可向對方求償之項目如下所述:a.醫藥費用b.醫療雜費c.往來醫院門診之交通費用d.看護費用e.車損費用f.其他財損g.工作損失h.精神賠償等等.....建議你每個項目 都可以主張一個損失的金額再至調解委員會中申請調解 相信若對方有賠償之誠意 如此處理即可!!註記:一般若車輛只有保強制險,保險公司是不會派員出面協助處理滴唷。3.若對方不願意面對處理,在我方於本次事故中有受到『傷害』而對方沒有,且對方在本次事件中也確有過失,記得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讓對方正視這個問題。

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闖紅燈

假設你"已經承認[闖紅燈],恐怕你就要自己負起完全責任,但你仍有權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採實支實付理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財損部份:也不在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受傷被害人"也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依法你可以主張折舊給付。[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你]應給付之實際金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簡單的說:只要對方的車越老舊,對方能拿到的就越少,你就省越多。若對肇事責任仍存疑"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就可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理賠準備資料

準備資料如下: 準備過程繁瑣,但如可申請出來將更有利於求償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星期後可申請,自行研判肇責) 2警方初步研判表(一個月後可申請,由警方分析肇責) 3醫師診斷證明書:一般醫師開診斷書均很小心,怕負擔責任, 無法讓傷者的傷勢完全顯示在診斷書上, 甚至傷者在急診或就醫時,有很多傷勢,並未記錄。 例如牙齒斷裂,頭臉頸的疤痕長度, 四肢關節運動受限的程度...等等這些傷勢均可申請到理賠。 務必請醫師註明所有傷勢病名,及所造成的後遺症。 因為理賠的多與少,診斷書是很重要的依據 如可至論壇告知實際受傷程度, 我們即可教妳如何開立診斷書最有利申請理賠。4所有健保單位醫療收據請留底(包含輔助器具)。 正本或(副本請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 5門診來回計程車收據 (一個地點一張收據即可) 6財損的估價單及照片 (車子、手機、手錶、眼鏡、手飾..等,受損程度的照片) 7看護費收據 8傷者受傷處的照片 9治療過程中的檢驗報告及記錄,如:X光片、核磁共振。 10重大傷病卡 詢問醫師是否符合 11身心障礙手冊 詢問醫師可否申請 12公司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證明 13駕照、行照、身分證、存簿封面..等影本 14印章 15營業所得損失證明 車禍發生後建議: 傷勢穩定後,再找適當時機,至事故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如果無法達到共識,拿著和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 到當初承辦員警那邊,要求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責。 這樣就不用花律師費了~

2009年2月22日 星期日

產險公司,常用拒賠話術

產險公司,常用拒賠話術如下:看完再教你如何爭取
一、對方酒醉駕車:犯罪行為不賠
二、對方無照駕駛:依法不賠
三、車主肇事逃逸:依法不賠
四、不是車主的錯:只賠醫療
五、對方闖紅燈:只賠醫療
六、車主違規:不賠
七、對方或車主未保強制險:不賠或只賠醫療
八、對方或車主的車是報廢車:不賠
九、沒看到肇事責任分析圖:暫時不賠
十、依公司規定,最多只能賠這樣:少賠
十一、還沒和解:不能申請強制險....還有很多專有話術等等
OK~以上不管如何,保險公司皆會依法,少賠或拒賠。
但事實上,可以這樣嗎?不全然是。
保險公司依法,所用的這個法,是用來規範加害人的,並不是受害人。
以此利用一般民眾的似懂非懂及民俗的迷失,讓保險公司得以少賠或拒賠。
以上如果您遇到了,歡迎主動聯絡我們,一起找尋方法解套。

酒醉駕車(保險有可能賠)

酒醉駕車(保險有可能賠)
酒醉駕車發生車禍,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駕駛人酒駕(酒測0.15以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本人無受傷時。 駕駛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他人方式: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不賠(除非有保酒駕險)。 強制險有理賠,保險公司再依肇責比例,代位向肇事者求償。 理賠依據請參考車禍申請理賠項目及金額 情況二:駕駛人酒駕(酒測0.15以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本人亦受傷或死亡時。 駕駛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他人方式: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不賠(除非有保酒駕險)。 強制險有理賠,保險公司再依肇責比例,代位向肇事者求償。 而酒駕之駕駛人:可以向他人,及他人車輛所保之保險公司,請求受傷或死亡理賠。 但如果酒駕之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55達公共危險罪時,且對方無肇責,
實務上,保險公司依法是拒賠的,但老師卻有辦法,讓酒駕本人還是有保險理賠的。理賠依據請參考車禍申請理賠項目及金額 PS:要注意保險公司會有很多理由不賠,而由肇事者自行負責,這是不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理由如下: 1.肇事逃逸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2.酒醉駕車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3.無照駕駛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4.吸毒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5.有道德風險不賠...........不一定 6.有隱匿事實不賠...........不一定 實務上車禍理賠是依據肇事責任比率來理賠,酒駕不是唯一判斷肇責的依據, 大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來判定肇責, 例如:應注意而未注意,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等因素判斷肇責。 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8條第一項第二款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所謂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是依據下述之行政命令,而判定拒賠是不對的! 受害人因酒後駕車傷亡,若在下列兩種條件皆成立時, 保險公司即可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及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 所稱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規定,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酒後駕車肇事之受害人,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或經法院判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者 二、受害人之傷亡與其酒後駕車有相當因果關係。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依據: 第29條第一項第一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共同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 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 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 險汽車所致者。 但若該傷亡之酒後駕車者,能提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非為肇事主因,或非同為肇事原因者,則強制險應予理賠。 也就是,避免(被保險人)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 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保障功能 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對該酒醉駕駛人(受害人)仍予理賠,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關酒駕: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 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 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 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 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 車牌照三個月。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 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 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 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 不依規定,擅自進人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 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