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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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事故的處理,談的是路權、論的是肇責

事故的處理,談的是路權、論的是肇責,跟誰撞誰、誰傷重、誰年紀大....無關喔。底下來為你做答覆:1.首先我們先來看雙方肇事責任對方: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應為肇事主因我方:目前未發現任何違規因素 但要小心是否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相對肇事責任所以對方應負起本次事故中的主要賠償責任。而警方在處理車禍事故也只能依照現況做處置,並不能給予直接的肇事責任意見喔。若要能更清楚確認雙方肇事責任,就如同警方所說一個月後向警方處理單位要求『初步分析研判表』(非鑑定報告,屬參考用,不過與鑑定結果一般出入不大),就可以知道雙方肇事責任了。但相信結果也會如同我一開始陳述的狀況一樣。2.求償部分,跟對方的保險內容無關,不用管對方到底保了什麼內容,求償是針對當事人,請醫院補開診斷證明之後,一般而言,我們可向對方求償之項目如下所述:a.醫藥費用b.醫療雜費c.往來醫院門診之交通費用d.看護費用e.車損費用f.其他財損g.工作損失h.精神賠償等等.....建議你每個項目 都可以主張一個損失的金額再至調解委員會中申請調解 相信若對方有賠償之誠意 如此處理即可!!註記:一般若車輛只有保強制險,保險公司是不會派員出面協助處理滴唷。3.若對方不願意面對處理,在我方於本次事故中有受到『傷害』而對方沒有,且對方在本次事件中也確有過失,記得要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讓對方正視這個問題。

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闖紅燈

假設你"已經承認[闖紅燈],恐怕你就要自己負起完全責任,但你仍有權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採實支實付理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財損部份:也不在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受傷被害人"也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依法你可以主張折舊給付。[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你]應給付之實際金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簡單的說:只要對方的車越老舊,對方能拿到的就越少,你就省越多。若對肇事責任仍存疑"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就可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理賠準備資料

準備資料如下: 準備過程繁瑣,但如可申請出來將更有利於求償 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星期後可申請,自行研判肇責) 2警方初步研判表(一個月後可申請,由警方分析肇責) 3醫師診斷證明書:一般醫師開診斷書均很小心,怕負擔責任, 無法讓傷者的傷勢完全顯示在診斷書上, 甚至傷者在急診或就醫時,有很多傷勢,並未記錄。 例如牙齒斷裂,頭臉頸的疤痕長度, 四肢關節運動受限的程度...等等這些傷勢均可申請到理賠。 務必請醫師註明所有傷勢病名,及所造成的後遺症。 因為理賠的多與少,診斷書是很重要的依據 如可至論壇告知實際受傷程度, 我們即可教妳如何開立診斷書最有利申請理賠。4所有健保單位醫療收據請留底(包含輔助器具)。 正本或(副本請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 5門診來回計程車收據 (一個地點一張收據即可) 6財損的估價單及照片 (車子、手機、手錶、眼鏡、手飾..等,受損程度的照片) 7看護費收據 8傷者受傷處的照片 9治療過程中的檢驗報告及記錄,如:X光片、核磁共振。 10重大傷病卡 詢問醫師是否符合 11身心障礙手冊 詢問醫師可否申請 12公司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證明 13駕照、行照、身分證、存簿封面..等影本 14印章 15營業所得損失證明 車禍發生後建議: 傷勢穩定後,再找適當時機,至事故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如果無法達到共識,拿著和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 到當初承辦員警那邊,要求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責。 這樣就不用花律師費了~

2009年2月22日 星期日

產險公司,常用拒賠話術

產險公司,常用拒賠話術如下:看完再教你如何爭取
一、對方酒醉駕車:犯罪行為不賠
二、對方無照駕駛:依法不賠
三、車主肇事逃逸:依法不賠
四、不是車主的錯:只賠醫療
五、對方闖紅燈:只賠醫療
六、車主違規:不賠
七、對方或車主未保強制險:不賠或只賠醫療
八、對方或車主的車是報廢車:不賠
九、沒看到肇事責任分析圖:暫時不賠
十、依公司規定,最多只能賠這樣:少賠
十一、還沒和解:不能申請強制險....還有很多專有話術等等
OK~以上不管如何,保險公司皆會依法,少賠或拒賠。
但事實上,可以這樣嗎?不全然是。
保險公司依法,所用的這個法,是用來規範加害人的,並不是受害人。
以此利用一般民眾的似懂非懂及民俗的迷失,讓保險公司得以少賠或拒賠。
以上如果您遇到了,歡迎主動聯絡我們,一起找尋方法解套。

酒醉駕車(保險有可能賠)

酒醉駕車(保險有可能賠)
酒醉駕車發生車禍,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駕駛人酒駕(酒測0.15以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本人無受傷時。 駕駛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他人方式: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不賠(除非有保酒駕險)。 強制險有理賠,保險公司再依肇責比例,代位向肇事者求償。 理賠依據請參考車禍申請理賠項目及金額 情況二:駕駛人酒駕(酒測0.15以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本人亦受傷或死亡時。 駕駛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他人方式: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不賠(除非有保酒駕險)。 強制險有理賠,保險公司再依肇責比例,代位向肇事者求償。 而酒駕之駕駛人:可以向他人,及他人車輛所保之保險公司,請求受傷或死亡理賠。 但如果酒駕之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55達公共危險罪時,且對方無肇責,
實務上,保險公司依法是拒賠的,但老師卻有辦法,讓酒駕本人還是有保險理賠的。理賠依據請參考車禍申請理賠項目及金額 PS:要注意保險公司會有很多理由不賠,而由肇事者自行負責,這是不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理由如下: 1.肇事逃逸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2.酒醉駕車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3.無照駕駛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4.吸毒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5.有道德風險不賠...........不一定 6.有隱匿事實不賠...........不一定 實務上車禍理賠是依據肇事責任比率來理賠,酒駕不是唯一判斷肇責的依據, 大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來判定肇責, 例如:應注意而未注意,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等因素判斷肇責。 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8條第一項第二款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所謂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是依據下述之行政命令,而判定拒賠是不對的! 受害人因酒後駕車傷亡,若在下列兩種條件皆成立時, 保險公司即可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及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 所稱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規定,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酒後駕車肇事之受害人,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或經法院判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者 二、受害人之傷亡與其酒後駕車有相當因果關係。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依據: 第29條第一項第一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共同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 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 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 險汽車所致者。 但若該傷亡之酒後駕車者,能提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非為肇事主因,或非同為肇事原因者,則強制險應予理賠。 也就是,避免(被保險人)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 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保障功能 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對該酒醉駕駛人(受害人)仍予理賠,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關酒駕: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 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 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 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 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 車牌照三個月。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 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 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 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 不依規定,擅自進人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 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