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駕車(保險有可能賠)
酒醉駕車發生車禍,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駕駛人酒駕(酒測0.15以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本人無受傷時。 駕駛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他人方式: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不賠(除非有保酒駕險)。 強制險有理賠,保險公司再依肇責比例,代位向肇事者求償。 理賠依據請參考車禍申請理賠項目及金額 情況二:駕駛人酒駕(酒測0.15以上)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本人亦受傷或死亡時。 駕駛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他人方式: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不賠(除非有保酒駕險)。 強制險有理賠,保險公司再依肇責比例,代位向肇事者求償。 而酒駕之駕駛人:可以向他人,及他人車輛所保之保險公司,請求受傷或死亡理賠。 但如果酒駕之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55達公共危險罪時,且對方無肇責,
實務上,保險公司依法是拒賠的,但老師卻有辦法,讓酒駕本人還是有保險理賠的。理賠依據請參考車禍申請理賠項目及金額 PS:要注意保險公司會有很多理由不賠,而由肇事者自行負責,這是不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理由如下: 1.肇事逃逸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2.酒醉駕車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3.無照駕駛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4.吸毒是犯罪行為不賠.......不一定 5.有道德風險不賠...........不一定 6.有隱匿事實不賠...........不一定 實務上車禍理賠是依據肇事責任比率來理賠,酒駕不是唯一判斷肇責的依據, 大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來判定肇責, 例如:應注意而未注意,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等因素判斷肇責。 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律依據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8條第一項第二款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所謂犯罪行為:保險公司是依據下述之行政命令,而判定拒賠是不對的! 受害人因酒後駕車傷亡,若在下列兩種條件皆成立時, 保險公司即可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及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 所稱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規定,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酒後駕車肇事之受害人,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0.55mg/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或經法院判決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者 二、受害人之傷亡與其酒後駕車有相當因果關係。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依據: 第29條第一項第一款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共同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 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 司不負賠償之責: 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 險汽車所致者。 但若該傷亡之酒後駕車者,能提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非為肇事主因,或非同為肇事原因者,則強制險應予理賠。 也就是,避免(被保險人)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 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保障功能 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對該酒醉駕駛人(受害人)仍予理賠,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關酒駕: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 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 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 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 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 車牌照三個月。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 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 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 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 不依規定,擅自進人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 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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